更新(2026 年 9 月 25 日):這條規則的擬議稿已於 9 月 11 日在聯邦公報刊登(文檔號 2026-18631),公眾意見截止 11 月 10 日。它仍未生效,現行最多 60 天的寬限期照舊適用。之後的每一步進展,我們在熱點追蹤頁持續更新。
被裁掉,或者自己辭職,你的身份不會在離職當天失效。現行規則給了一段緩衝:最多 60 天,用來找下一家公司、轉成別的身份,或者安排離境。
這段緩衝有個官方名字,叫「寬限期」(grace period)。
國土安全部(DHS)有一份取消它的規則,2026 年 8 月 27 日通過了白宮審查。
擬議規則 9 月 11 日已經在聯邦公報刊登,但還沒有生效。今天失去工作的人,這 60 天照舊。
但比「會不會取消」更該先確認的是另一件事:你現在很可能本來就沒有 60 天。
這件事關誰
最直接相關的是 H-1B,以及 H-1B 的配偶(H-4)。
- 你持 H-1B 被裁 —— 這 60 天是你的。
- 你持 H-4,是配偶被裁 —— 你的身份是跟著他的身份走的,同一條法規,同一段 60 天。這一點多數報道不寫,但對 H-4 來說影響一樣大。
法條原文列的不止這兩類。完整清單是八類身份,以及他們的配偶和子女:
| 身份 | 常見說法 |
|---|---|
| H-1B、H-1B1 | 工作簽證 |
| L-1 | 公司內部調動 |
| O-1 | 傑出人才 |
| TN | 加拿大/墨西哥專業人士 |
| E-1、E-2、E-3 | 條約商人/投資人/澳籍專業人士 |
| H-4、L-2、O-3、TD 等 | 以上這些人的配偶和子女 |
它不等於「拿綠卡之前的所有人」。 這條法規是一張明確的清單,清單之外的身份不適用:
- F-1 學生、OPT 期間的人——不在這條裡。F 身份有自己的一套規則,OPT 期間的失業天數限制也是另一回事,兩者都和這 60 天不是一碼事。
- J-1 交流訪問學者——同樣不在這條裡。
- H-2A、H-2B——法條列的是 H-1B 和 H-1B1,不含 H-2 類。
已經遞交 I-485、手上有工卡(EAD)在用的人,處境又不一樣——這條講的是非移民身份怎麼維持,而你的工作許可來自另一個依據。如果你正處在這一步,值得單獨找律師確認。
下面先把現行規則原文講清楚,再說這份新規走到了哪一步。
先看現行規則原文
寬限期寫在 8 CFR 214.1(l)(2)。這是規則原文,不是轉述:
以 E-1、E-2、E-3、H-1B、H-1B1、L-1、O-1 或 TN 身份入境或獲得身份的外國人及其家屬, 不得僅因作為其身份基礎的僱傭關係終止,即被認定為未維持非移民身份, 期限為最多 60 個連續日,或至授權有效期結束為止,以較短者為準, 在每個授權有效期內可享有一次。 國土安全部可基於裁量取消或縮短這 60 天。 除非依 8 CFR 274a.12 另行獲得授權,該外國人在此期間不得工作。
除了適用範圍,還有三件事多數中文報道都漏掉:
一、是「最多 60 天」,不是「一定 60 天」。 取「60 天」和「身份有效期剩餘時間」裡更短的那個。如果你的 I-94 只剩 20 天,寬限期就是 20 天。
二、每個授權有效期只能用一次。 不是每次失業都重新給你 60 天。
三、這 60 天不能工作。 它保護的是身份,不是工作許可。這條誤解代價最大——有人以為這 60 天可以照常上班。
能做的:找工作、面試、讓新僱主遞交 H-1B 轉移申請。 不能做的:在新申請獲批(或依規可以開始工作)之前上班領薪。
還有一個容易混淆的:同一條的 (l)(1) 裡那個「有效期前後各 10 天」是另一回事,和失業無關。
「國土安全部可基於裁量取消」——這句話本來就在法條裡
注意上面引文的倒數第二句。這不是新增的,2016 年創設寬限期時就寫進去了(81 FR 82398,2016 年 11 月 18 日發佈,2017 年 1 月 17 日生效)。
這就是為什麼新規則的正式名稱叫 Eliminating the Discretionary 60-day Grace Period(取消裁量性 60 天寬限期)——「裁量性」三個字來自法條本身。
發生了什麼,以及沒發生什麼
可核實的事實只有這些:
| 規則編號 | RIN 1615-AD22 |
| 名稱 | Eliminating the Discretionary 60-day Grace Period |
| 送交白宮(OIRA)審查 | 2026 年 8 月 6 日 |
| 通過審查 | 2026 年 8 月 27 日(據 Bloomberg Law 報道;我們於 8 月 28 日核對 reginfo.gov 的審查檔案,該編號已不在待審列表中,與「已結案」一致) |
| 聯邦公報是否發佈 | 否 |
| 是否進入公示稿 | 否(8 月 29 日當天 124 篇公示稿中,移民類 0 篇) |
| 規則全文是否公開 | 否 |
最後一行值得單獨說:白宮審查階段的規則正文不對外公開,能查到的只有編號、機構和階段。我們在 8 月 28 日和 29 日兩次核對聯邦公報、公示稿和統一議程,三處都沒有這份規則的正文。所以目前正在流傳的解讀,沒有一處能指向公開的條文。
所以任何說「新規定將如何如何」的具體條款描述,現階段都沒有來源。它可能取消,也可能縮短;可能覆蓋上面列出的八類身份,也可能只動其中幾類。這些都還不知道。
後面還有幾步
擬議規則的完整流程是:
- 白宮審查 ← 剛走完這一步
- 在聯邦公報發佈擬議規則(NPRM)
- 公眾意見期,通常 30–60 天
- 機構逐條考慮意見
- 發佈最終規則
- 生效
從第 1 步走到第 6 步,歷史上少則幾個月,多則一年以上,也有走不完就沒了的。
對照一個剛發生的例子:DHS 對每份中籤 H-1B 加收 103,265 美元那條(RIN 1615-AD20),8 月 19 日通過白宮審查,8 月 25 日在聯邦公報發佈,意見期到 9 月 24 日——從審查通過到發佈用了 6 天,而最終規則至今沒有(我們對那條規則的解讀)。
現在能做什麼
不建議按一個還不存在的條款改計劃。但下面幾件事,無論這條規則最後成不成,做了都不虧:
- 確認你 I-94 上的到期日,而不是憑印象。寬限期取「60 天」和「有效期剩餘」裡的較短者,很多人的實際寬限期本來就不到 60 天
- 知道寬限期內不能工作,安排新工作的起始日時把這一點算進去
- 意見期開始後可以提交意見。 這是法定環節,機構必須逐條考慮。RIN 1615-AD22 就是查詢編號
我們會跟進
RIN 1615-AD22 在這條規則的整個生命週期裡不變——從白宮審查到擬議規則到最終規則,都是這個號。
擬議規則正式發佈、以及意見期結束時,我們各出一篇。屆時會有真正的條文可以逐條讀,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只能說「有這麼一份規則存在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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