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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Blanche v. Lau判決:綠卡持有人返美風險解讀

王露律師 · Centurion Legal Group · 原文發佈於 2026年7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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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2026年7月1日,數字和規定以發佈時為準

2026年6月23日,美國最高法院作出一項值得所有綠卡持有人關注的重要判決—Blanche v. Muk Choi Lau。

這起案件規定:綠卡持有者短暫出境回美國,如果存在尚未審結的刑事指控(pending criminal charge),即使還沒有刑事定罪(conviction),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(CBP) 在沒有清晰有說服力的證據下(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)也有權利把你只按“申請入境者(Applicant for Admission)”,而不是綠卡持有者對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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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背景

Lau 是一名中國公民,美國綠卡持有人(LPR)。2012 年,他因涉嫌假冒商標在新澤西州受到刑事指控。在刑事案件審理(pending)期間,他短暫回中國探親,返回美國入境時,CBP 並沒有直接將他作為返美的綠卡持有人放行,而是將他以“申請入境者”選擇 Parole 方式以允許他暫時進入美國,等待刑事案件結果。Lau 入境後刑事案件隨後被定罪,美國ICE啟動遞解程序(Removal Proceedings),並主張:由於 Lau 屬於 Applicant for Admission,且已構成涉及道德敗壞罪之一(CIMT),因此屬於 inadmissible(不得入境)。

Lau 則認為:他持有綠卡,只是短期旅行後返美,應當繼續被視為已經入境(already admitted)的永久居民,而不是重新申請入境的人,不適用申請入境(“inadmissibility”)法律,應該適用綠卡持有者被遞解出境(“deportability”)的法律。

第二巡迴法院支持了 Lau的主張。但最高法院最終推翻了第二巡迴法院的判決。

01 最高法院的核心結論

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認為:

INA 並沒有要求 CBP 在邊境必須掌握"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"(清晰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),就可以決定是否將返美的綠卡持有人視為 Applicant for Admission。這個證據標準只適用於removal proceeding,並不適用於CBP入境程序。

法院的分析分為兩個步驟:

第一步:能否將 返美綠卡持有人 視為 applicant for admission?

根據 INA §101(a)(13)(C),綠卡持有人短期出境後返美,原則上不應被視為申請入境(seeking admission);但如果符合六種法定例外情形之一,政府仍可將其視為申請入境人。

本案涉及其中一項例外:如果 LPR 實施了 INA 第212(a)(2)條規定的犯罪(包括涉及道德敗壞罪(CIMT)等),政府即可將其視為申請入境人。

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:法律使用的是 "committed"(實施了犯罪行為),而非 "convicted"(已被法院定罪)。

最高法院最後判決認為:CBP 在邊境判斷 LPR 是否屬於申請入境人時,關注的是其是否實施了相關犯罪行為,而不是是否已被法院定罪。因此,刑事定罪並非 CBP 將 LPR 視為申請入境人的必要前提。

第二步:是否 Inadmissible?

如果該綠卡持有人被認定為Applicant for Admission,接下來還需要進一步判斷其是否符合 INA 第212(a)(2)條規定的不得入境(inadmissibility) 情形。

對於涉及道德敗壞罪(CIMT)而言,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:

  • 已被法院定罪(conviction);或
  • 承認犯罪構成要件(admission of the essential elements)。

本案中,Lau 後來對刑事指控認罪(guilty plea),因此政府得以在遞解程序中據此證明其屬於不得入境(inadmissibility)。

02 這個判決為什麼重要?

說重要性之前,我們先要區分兩個概念Inadmissibility 不可入境v. Deportability 可驅逐出境

  • 適用階段不同:inadmissibility 適用於“入境或調整身份前的門檻審查”,任何疑點都可能直接被拒;而 deportability 是已經在美國境內後的“事後清除標準”。
  • 舉證結構更不利申請人:在 inadmissibility 中,申請人通常必須證明“自己是可入境的”;而 deportability 中,政府需要證明“你應被驅逐”。
  • 標準更廣、更預防性:inadmissibility 包含更寬的拒絕理由(如 CIMT、虛假陳述、健康、安全風險等),即使沒有嚴重後果也可能被擋在門外。

這個判決的重要性在於:

  1. 根據這個判例,綠卡持有者即使已經admitted,但是還是很容易就可以被CBP當作applicant for admission來處理,在遞解程序當中,要適用對申請者更嚴格標準inadmissibility的法律。
  2. 它改變了很多實務中對 LPR 返美安全性的理解。很多綠卡持有人認為:“我有綠卡,只要不是離境超過 180 天,回來時 CBP 應該讓我入境。”但本案提醒我們:綠卡身份並不等於每次返美都絕對安全。

如果 LPR 有以下情況,返美時都可能被 CBP 特別審查,並可能被視為 applicant for admission:

  • 有尚未審結的刑事指控;
  • 有刑事定罪;
  • 有可能涉及 CIMT 的案件;
  • 涉及受管制物質(毒品)相關問題;
  • 離境超過 180 天;
  • 曾有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事實;
  • 出境期間實施違法行為;
  • 正處於 Removal Proceedings 又離開美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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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 最高法保守派多數意見與自由派反對意見的分歧

本案在最高法以典型的 6:3結果作出判決。多數意見認為:

  • 邊境官員需要快速作出決定。
  • 法律並沒有要求 CBP 必須達到 "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" 的證明標準,因此法院不應自行增加這一要求。

而 Jackson 大法官代表的反對意見則認為:

  • 法律本身規定:LPR "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seeking admission"(合法永久居民(LPR)原則上不應被視為正在申請入境);除非明確符合例外。本規定本身的意圖在於CBP應該有“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”才能適用這個例外;
  • 而本案是在刑事案件沒有定罪之前,先把綠卡持有人降格為 Applicant for Admission,再利用之後發生的刑事結果進行補強。
  • 反對意見擔心:這一判決可能賦予CBP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,使部分綠卡持有人在刑事案件尚未結束時,就可能被 parole 入境、綠卡被收走,並長期陷入身份不明的不確定狀態。

04 對綠卡持有人的實務建議

一、出境前先評估移民風險

  • 如果綠卡持有人存在任何刑事記錄,包括:尚未審結的刑事指控、已撤銷的指控、認罪協議、緩刑、緩起訴、刑事定罪、犯罪記錄封存或消除等,都不建議貿然出境,應先由移民律師和刑事律師共同評估移民後果。刑事律師負責分析刑事後果,移民律師則需獨立評估移民法風險。

二、不要只問“能不能回來”,更要問“回來後會如何處理”

對於有刑事記錄的綠卡持有人,更重要的問題包括:

  • 是否會被 CBP 視為Applicant for Admission?
  • 是否會被臨時準許入境(Parole)?
  • 是否會收到出庭通知(NTA)?
  • 是否會進入遞解程序(Removal Proceedings)?
  • 綠卡是否會被暫時收走?

本案表明,真正的風險不只是能不能上飛機、能不能進美國,更在於返美后將以何種身份進入移民程序。

三、尚未審結的刑事指控也可能引發綠卡撤銷風險

  • 本案最重要的提醒是:不要認為沒有刑事定罪就沒有風險。
  • 雖然在最終判斷是否屬於“不得入境(inadmissibility)”時,涉及道德敗壞罪(CIMT)通常需要以刑事定罪或承認犯罪構成要件為依據,但最高法院指出,在判斷綠卡持有人是否屬於“申請入境”時,法律使用的是“實施了犯罪行為(committed)”,而非“已被定罪(convicted)”。因此,尚未審結的刑事指控本身,就可能引發 CBP 的進一步審查,尤其是涉及欺詐、盜竊、欺詐意圖、暴力、受管制物質(如毒品)或其他可能構成 CIMT 的案件。

四、出境前做好材料準備

  • 如確需出境,建議提前準備法院裁判文書、起訴材料、認罪協議、判決書、量刑記錄等刑事案件材料,並由移民律師出具法律分析意見,說明相關犯罪是否涉及道德敗壞罪(CIMT)或受管制物質犯罪。如案件尚未審結,應提供案件進展說明。
  • 需要注意的是,這些材料不能完全消除風險,但有助於邊境審查和後續抗辯。

五、認罪前充分評估對移民程序的影響

  • 對於綠卡持有人而言,刑事案件的認罪策略不僅影響是否會被遞解,也可能影響今後的國際旅行。
  • 認罪前,移民律師應重點評估相關犯罪是否構成 CIMT、嚴重重罪(Aggravated Felony)或其他遞解事由,以及認罪內容、刑期和出境計劃可能帶來的移民後果。

六、被 Parole 入境後及時確認身份狀態

  • 如果返美時是以 臨時準許入境(Parole)而非正式入境(Admission)進入美國,應及時確認 I-94 身份類別、綠卡是否被收走、是否收到 出庭通知(NTA) 或其他通知,以及是否會影響工作、綠卡續期、入籍等權益。
  • 此類案件不能按普通綠卡返美處理,應儘快諮詢專業移民律師。

結語

Blanche v. Lau 的最終判決提醒我們:綠卡身份並不意味著每次返美都會被視為已獲准入境(Already Admitted)的綠卡持有者對待。這一判決也再次凸顯了刑事案件與移民法交叉問題的複雜性,也反映了目前美國移民趨勢趨於嚴格的現狀。從是否出境、如何進行認罪協商(Plea Negotiation),到返美后可能面臨的身份認定,每一個決定都可能對移民身份產生深遠影響。

因此,如果您是綠卡持有人,並且曾有刑事記錄或正在面臨刑事指控,在計劃出境、認罪或返美前,建議儘早諮詢專業移民律師,對案件進行全面的移民風險評估。及時的法律分析和規劃,往往能夠幫助您提前識別風險,避免因程序選擇不當而對移民身份造成不可逆的影響。


作者:王露律師(Alice Lu Wang),Centurion Legal Group 移民律師。瞭解王律師 → CE 律師頁

本文為一般信息,不構成法律意見;具體情況請諮詢律師。原文首發於公眾號「Lu说移民」(原文鏈接)。

本文依據公開的政府數據與公告撰寫,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我們不是律師事務所。移民規則時有變動, 正式決定前請諮詢移民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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