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 月 4 日,國土安全部發布了一份關於出生公民權的新規,當天生效。
規則的內容是:某些在美國出生的孩子,不再自動取得美國公民身份,改為可以申請登記成為永久居民。
但在同一份文件裡,主管部門自己寫了這麼一句:
鑑於目前生效的法院禁令,國土安全部不會對認證集體的任何成員執行本規則,也不會做出與該初步禁令相沖突的行為,除非並直到政府獲得禁令救濟。
一份當天生效的規則,在正文裡寫明暫時不執行。這個落差,是這件事目前最值得知道的部分。
禁令是怎麼回事
這場官司叫 Casa Inc. 訴川普,2025 年 1 月 21 日在馬裡蘭州聯邦地區法院立案,也就是上一份出生公民權行政令發佈的第二天。官司打到今天。
規則裡提到的那份禁令,日期是 2026 年 9 月 2 日,比這份規則提交公示還早兩天。
所以順序是這樣的:法院 9 月 2 日下禁令,國土安全部 9 月 4 日發規則,並在規則裡說明會遵守禁令。
有一點必須說清楚:規則沒有寫明「認證集體」包括哪些人,全文只提了這一次。所以哪些人被禁令保護、哪些人不在其中,光看這份文件是答不出來的。我們不做推測。
規則本身管誰
拋開禁令不談,這份規則設定的範圍是這樣的。
判斷標準有兩個。第一個是時間:只管 2026 年 9 月 4 日當天和之後出生的孩子。你的孩子如果在這之前出生,按他出生時有效的規矩處理,這條規則碰不到他。
第二個是父母的工作單位。這裡最容易被誤解,所以說明白一點:看的是父母受僱於誰,不是父母拿什麼簽證。
會被算進去的是這四類人,並且這個人本身不是美國公民:
- 大使
- 在外國使館或領事館工作、並且是那個國家國民的人
- 以官方身份受僱於外國政府的人
- 受僱於享有豁免權的國際組織的人。指的是聯合國、世界銀行這類由美國總統行政令專門指定、享有豁免待遇的機構
如果你在私營企業上班,不符合這個條件,無論持什麼簽證。H-1B、H-4、L-1、F-1 本身都不是判斷依據,僱主才是。
規則明確寫了哪些人不算
這份清單可能比上面那份更實用,因為它排掉了幾種容易對號入座的情況:
| 情況 | 算不算 |
|---|---|
| 外國官員私人僱的助理、司機、家政(受僱於官員個人,不是受僱於政府) | 不算 |
| 國有企業的員工,只要持的不是 A 類或 G 類簽證 | 不算 |
| 第三國國民在外國政府機構工作,包括在使領館工作 | 不算 |
| 國際組織的僱員,但該組織沒有被行政令指定為享有豁免權 | 不算 |
| 外國使團、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的承包商,只要持的不是 A 類或 G 類簽證 | 不算 |
| 外國政府的僱員,但這次是以私人身份而不是公務身份來美國 | 不算 |
你如果在國有企業工作、或者給外國機構做承包,只要不是拿 A 或 G 簽證進來的,都不在這條規則裡。
真落在範圍裡的孩子怎麼辦
先說結論:孩子不會因此變成沒有身份的人。規則做的事是給這些孩子開一條登記成為永久居民的路。如果你確實落在上面那四類裡,這一節是給你看的。
辦理方式是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(USCIS,審理移民申請的機構)遞交 I-485(登記永久居留或調整身份申請表),並證明孩子沒有放棄在美國的居住。
兩點值得知道。一是這個登記是自願的,不是強制手續。二是一旦批准,孩子的永久居民身份追溯到出生那一天,不是從批准之日算起,這對以後計算入籍時間有實際差別。
費用按規則自己算的賬:紙質申請費 1,440 美元,網上申請 1,390 美元;加上採集指紋等開銷,每人合計約 1,993 或 1,906 美元。
會影響多少人
國土安全部在規則裡承認,它算不出來。
唯一給出的參照是國務院的一個數字:全美的外國使團成員及家屬共 12.4 萬餘人。但其中有多少人的配偶是美國公民、有多少人在孩子出生前就離開了美國,都沒有數據,所以沒法往下推。
接下來看什麼
這份規則叫「暫行最終規則」,意思是先生效、再收意見,意見期 30 天。
真正決定它能走多遠的不是意見期,而是那場官司。規則自己把話說死了:除非政府拿到禁令救濟,否則不對認證集體成員執行。 所以下一個節點是法院,不是主管部門。
依據
- 國土安全部規則《為在美國出生的外國政府僱員子女登記永久居留》,編號 RIN 1615-AD24,聯邦公報文檔號 2026-18345,公示稿全文;2026 年 9 月 4 日提交公示並即刻生效,9 月 9 日正式刊登;修改 8 CFR 第 101 和 264 部分
- 暫緩執行的表述、四類範圍、六項排除、費用與人數,均出自上述規則原文
- 訴訟:Casa Inc. v. Trump,案號 8:25-cv-00201,馬裡蘭州聯邦地區法院,2025 年 1 月 21 日立案;規則援引的初步禁令日期為 2026 年 9 月 2 日
- 第 14418 號行政令(91 FR 51991),2026 年 8 月 6 日簽署、8 月 11 日發佈;「外國政府僱員」的四類定義出自其第 2(b) 條
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孩子的出生日期在 9 月 4 日前後、或者父母的工作單位可能落在上述四類之內的,請諮詢有資質的移民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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