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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Blanche v. Lau判决:绿卡持有人返美风险解读

王露律师 · Centurion Legal Group · 原文发布于 2026年7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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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6年7月1日,数字和规定以发布时为准

2026年6月23日,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值得所有绿卡持有人关注的重要判决—Blanche v. Muk Choi Lau。

这起案件规定:绿卡持有者短暂出境回美国,如果存在尚未审结的刑事指控(pending criminal charge),即使还没有刑事定罪(conviction),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(CBP) 在没有清晰有说服力的证据下(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)也有权利把你只按“申请入境者(Applicant for Admission)”,而不是绿卡持有者对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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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背景

Lau 是一名中国公民,美国绿卡持有人(LPR)。2012 年,他因涉嫌假冒商标在新泽西州受到刑事指控。在刑事案件审理(pending)期间,他短暂回中国探亲,返回美国入境时,CBP 并没有直接将他作为返美的绿卡持有人放行,而是将他以“申请入境者”选择 Parole 方式以允许他暂时进入美国,等待刑事案件结果。Lau 入境后刑事案件随后被定罪,美国ICE启动递解程序(Removal Proceedings),并主张:由于 Lau 属于 Applicant for Admission,且已构成涉及道德败坏罪之一(CIMT),因此属于 inadmissible(不得入境)。

Lau 则认为:他持有绿卡,只是短期旅行后返美,应当继续被视为已经入境(already admitted)的永久居民,而不是重新申请入境的人,不适用申请入境(“inadmissibility”)法律,应该适用绿卡持有者被递解出境(“deportability”)的法律。

第二巡回法院支持了 Lau的主张。但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。

01 最高法院的核心结论

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:

INA 并没有要求 CBP 在边境必须掌握"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"(清晰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),就可以决定是否将返美的绿卡持有人视为 Applicant for Admission。这个证据标准只适用于removal proceeding,并不适用于CBP入境程序。

法院的分析分为两个步骤:

第一步:能否将 返美绿卡持有人 视为 applicant for admission?

根据 INA §101(a)(13)(C),绿卡持有人短期出境后返美,原则上不应被视为申请入境(seeking admission);但如果符合六种法定例外情形之一,政府仍可将其视为申请入境人。

本案涉及其中一项例外:如果 LPR 实施了 INA 第212(a)(2)条规定的犯罪(包括涉及道德败坏罪(CIMT)等),政府即可将其视为申请入境人。
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:法律使用的是 "committed"(实施了犯罪行为),而非 "convicted"(已被法院定罪)。

最高法院最后判决认为:CBP 在边境判断 LPR 是否属于申请入境人时,关注的是其是否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,而不是是否已被法院定罪。因此,刑事定罪并非 CBP 将 LPR 视为申请入境人的必要前提。

第二步:是否 Inadmissible?

如果该绿卡持有人被认定为Applicant for Admission,接下来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符合 INA 第212(a)(2)条规定的不得入境(inadmissibility) 情形。

对于涉及道德败坏罪(CIMT)而言,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
  • 已被法院定罪(conviction);或
  • 承认犯罪构成要件(admission of the essential elements)。

本案中,Lau 后来对刑事指控认罪(guilty plea),因此政府得以在递解程序中据此证明其属于不得入境(inadmissibility)。

02 这个判决为什么重要?

说重要性之前,我们先要区分两个概念Inadmissibility 不可入境v. Deportability 可驱逐出境

  • 适用阶段不同:inadmissibility 适用于“入境或调整身份前的门槛审查”,任何疑点都可能直接被拒;而 deportability 是已经在美国境内后的“事后清除标准”。
  • 举证结构更不利申请人:在 inadmissibility 中,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“自己是可入境的”;而 deportability 中,政府需要证明“你应被驱逐”。
  • 标准更广、更预防性:inadmissibility 包含更宽的拒绝理由(如 CIMT、虚假陈述、健康、安全风险等),即使没有严重后果也可能被挡在门外。

这个判决的重要性在于:

  1. 根据这个判例,绿卡持有者即使已经admitted,但是还是很容易就可以被CBP当作applicant for admission来处理,在递解程序当中,要适用对申请者更严格标准inadmissibility的法律。
  2. 它改变了很多实务中对 LPR 返美安全性的理解。很多绿卡持有人认为:“我有绿卡,只要不是离境超过 180 天,回来时 CBP 应该让我入境。”但本案提醒我们:绿卡身份并不等于每次返美都绝对安全。

如果 LPR 有以下情况,返美时都可能被 CBP 特别审查,并可能被视为 applicant for admission:

  • 有尚未审结的刑事指控;
  • 有刑事定罪;
  • 有可能涉及 CIMT 的案件;
  • 涉及受管制物质(毒品)相关问题;
  • 离境超过 180 天;
  • 曾有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事实;
  • 出境期间实施违法行为;
  • 正处于 Removal Proceedings 又离开美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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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 最高法保守派多数意见与自由派反对意见的分歧

本案在最高法以典型的 6:3结果作出判决。多数意见认为:

  • 边境官员需要快速作出决定。
  • 法律并没有要求 CBP 必须达到 "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" 的证明标准,因此法院不应自行增加这一要求。

而 Jackson 大法官代表的反对意见则认为:

  • 法律本身规定:LPR "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seeking admission"(合法永久居民(LPR)原则上不应被视为正在申请入境);除非明确符合例外。本规定本身的意图在于CBP应该有“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”才能适用这个例外;
  • 而本案是在刑事案件没有定罪之前,先把绿卡持有人降格为 Applicant for Admission,再利用之后发生的刑事结果进行补强。
  • 反对意见担心:这一判决可能赋予CBP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,使部分绿卡持有人在刑事案件尚未结束时,就可能被 parole 入境、绿卡被收走,并长期陷入身份不明的不确定状态。

04 对绿卡持有人的实务建议

一、出境前先评估移民风险

  • 如果绿卡持有人存在任何刑事记录,包括:尚未审结的刑事指控、已撤销的指控、认罪协议、缓刑、缓起诉、刑事定罪、犯罪记录封存或消除等,都不建议贸然出境,应先由移民律师和刑事律师共同评估移民后果。刑事律师负责分析刑事后果,移民律师则需独立评估移民法风险。

二、不要只问“能不能回来”,更要问“回来后会如何处理”

对于有刑事记录的绿卡持有人,更重要的问题包括:

  • 是否会被 CBP 视为Applicant for Admission?
  • 是否会被临时准许入境(Parole)?
  • 是否会收到出庭通知(NTA)?
  • 是否会进入递解程序(Removal Proceedings)?
  • 绿卡是否会被暂时收走?

本案表明,真正的风险不只是能不能上飞机、能不能进美国,更在于返美后将以何种身份进入移民程序。

三、尚未审结的刑事指控也可能引发绿卡撤销风险

  • 本案最重要的提醒是:不要认为没有刑事定罪就没有风险。
  • 虽然在最终判断是否属于“不得入境(inadmissibility)”时,涉及道德败坏罪(CIMT)通常需要以刑事定罪或承认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,但最高法院指出,在判断绿卡持有人是否属于“申请入境”时,法律使用的是“实施了犯罪行为(committed)”,而非“已被定罪(convicted)”。因此,尚未审结的刑事指控本身,就可能引发 CBP 的进一步审查,尤其是涉及欺诈、盗窃、欺诈意图、暴力、受管制物质(如毒品)或其他可能构成 CIMT 的案件。

四、出境前做好材料准备

  • 如确需出境,建议提前准备法院裁判文书、起诉材料、认罪协议、判决书、量刑记录等刑事案件材料,并由移民律师出具法律分析意见,说明相关犯罪是否涉及道德败坏罪(CIMT)或受管制物质犯罪。如案件尚未审结,应提供案件进展说明。
  • 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材料不能完全消除风险,但有助于边境审查和后续抗辩。

五、认罪前充分评估对移民程序的影响

  • 对于绿卡持有人而言,刑事案件的认罪策略不仅影响是否会被递解,也可能影响今后的国际旅行。
  • 认罪前,移民律师应重点评估相关犯罪是否构成 CIMT、严重重罪(Aggravated Felony)或其他递解事由,以及认罪内容、刑期和出境计划可能带来的移民后果。

六、被 Parole 入境后及时确认身份状态

  • 如果返美时是以 临时准许入境(Parole)而非正式入境(Admission)进入美国,应及时确认 I-94 身份类别、绿卡是否被收走、是否收到 出庭通知(NTA) 或其他通知,以及是否会影响工作、绿卡续期、入籍等权益。
  • 此类案件不能按普通绿卡返美处理,应尽快咨询专业移民律师。

结语

Blanche v. Lau 的最终判决提醒我们:绿卡身份并不意味着每次返美都会被视为已获准入境(Already Admitted)的绿卡持有者对待。这一判决也再次凸显了刑事案件与移民法交叉问题的复杂性,也反映了目前美国移民趋势趋于严格的现状。从是否出境、如何进行认罪协商(Plea Negotiation),到返美后可能面临的身份认定,每一个决定都可能对移民身份产生深远影响。

因此,如果您是绿卡持有人,并且曾有刑事记录或正在面临刑事指控,在计划出境、认罪或返美前,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移民律师,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移民风险评估。及时的法律分析和规划,往往能够帮助您提前识别风险,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而对移民身份造成不可逆的影响。


作者:王露律师(Alice Lu Wang),Centurion Legal Group 移民律师。了解王律师 → CE 律师页

本文为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;具体情况请咨询律师。原文首发于公众号「Lu说移民」(原文链接)。

本文依据公开的政府数据与公告撰写,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我们不是律师事务所。移民规则时有变动, 正式决定前请咨询移民律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