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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解读

H-1B 被裁后的 60 天,第一天到底是哪天?算错就可能逾期

CareerEngineUS 编辑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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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原文8 CFR 214.1(l)(2)

被裁那天,你大概率不会想到去确认一件事:这 60 天,到底从哪一天开始数。

等你意识到要确认的时候,往往已经过去两三周了。

而这个日期一旦弄错,后面的时间安排就建在错的基础上——什么时候必须拿到 offer、律师什么时候必须递材料、你哪天开始算逾期。

坏消息是:这件事没有定论。下面把有依据的和有争议的分开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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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只写了四个字

宽限期的依据是 8 CFR 214.1(l)(2)。原文的触发条件是:

不得仅因作为其身份基础的雇佣关系终止,即被认定为未维持非移民身份……

法条写的是「雇佣关系终止」。它没有说「最后一张工资单」,也没有说「遣散费发完那天」。

明文依据到此为止。剩下的都是怎么证明「雇佣关系哪天终止」——而那是个事实问题,不是法律问题。

一个把这个问题逼到极限的真实案例

以下是当事人在论坛上的自述,不是经过核实的裁决记录。

一位 H-1B 持有者 2021 年初发帖(原帖):

  • 最后工作日:11 月 12 日
  • 有 12 天年假没休完,折成现金
  • 最后一张工资单:11 月 30 日收到

如果从 11/13 起算,60 天到 1 月 11 日;如果从 12/1 起算,到 1 月 29 日。差 18 天。

而他当时的处境是:新雇主的律师「没干活人还找不到了」,重新找律师,时间刚好卡在这 18 天里。按 11/12 算就来不及,按 11/30 算就来得及。

他咨询的律师给的答案是按最后一张工资单算。但律师同时注意到一个麻烦:那张工资单上看得出他没在工作,是年假折现。律师的处理方式是——不在申请材料里附工资单,只声明 11/30 是最后一次 pay,理由是「之前有成功的」。

这个案子的结果,帖子里没有下文。楼主最后一句是「看最后能不能过吧」。所以这不是一个「这样做就行」的案例,它只说明这个问题真实存在、且能决定成败。

帖子里还藏着一个更棘手的细节

楼主提到,他在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就业验证平台上查到一份记录,上面写着雇佣他到 11 月 12 日。

也就是说:工资单指向 11/30,就业验证记录指向 11/12,两份材料互相矛盾,而移民局两份都可能看到。

他自己的评价是「这个东西很 tricky」。这句判断是对的。

H-1B 有新变化,告诉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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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坛上流传的三种说法

同一个问题,地里的回答分成三派:

  • 按最后工作日算——「跟 paycheck 没关系,跟哪天是 last day 有关」
  • 按最后一张工资单算——「公司都不给发钱了,何谈雇佣关系」,有人说咨询律师得到的也是这个答案
  • 理论上按最后工作日,但实务上用工资单去证明最后工作日

第三种说法最接近法条:法条问的是「雇佣关系哪天终止」,工资单只是证明它的一种证据,不是标准本身。

当这两者对不上的时候——比如年假折现、遣散费按月发——分歧就出来了。

有一条路不要走

上面那位律师「不附工资单」的做法,是个需要单独说明的边界。

律师基于对案件的了解做取舍,和当事人自己隐瞒事实,不是一回事。但如果你打算自己「挑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日期报上去」,请注意:虚假陈述在移民法里是独立的、没有时效的不可入境事由,代价远大于晚几天递交。

日期有争议时,正确的做法是把两份材料都拿给律师看,让他决定怎么呈现——而不是自己先挑一个。

比日期更容易被低估的:60 天里没有 60 天

即使日期算对了,还有一个普遍的误解。

「60 天宽限期」听起来像有两个月找工作。实际不是。假设你第 15 天拿到 offer,新公司愿意办 H-1B transfer,接下来的流程是:

  • 律师先提交 LCA(劳工条件申请),劳工部要求公示至少 10 个自然日
  • 公示结束后才能递交 H-1B petition
  • 加急处理(premium processing)约 15 个工作日

从确认 offer 到拿到回执,通常要 3 到 5 周。倒推回去,你真正能用来找工作的窗口大约是 30 到 40 天。

这也解释了另一个现象:有人反映,公司看到候选人宽限期只剩一个月,会觉得风险太大而撤回 offer。

倒计时什么时候停?地里的共识是拿到 receipt 就停止,有人进一步说移民局收到材料即停、不必等正式的 receipt notice。这一条我们没有找到明文出处,属于流传的说法,请以你律师的意见为准。

所以你现在该做什么

  1. 把三个日期都写下来:最后工作日、最后一张工资单的日期、离职信/就业验证上写的日期。
  2. 看它们一不一致。一致的话你没有这个问题。不一致的话,这就是你要带给律师的问题。
  3. 按最早的那个日期倒推做时间规划。算宽了没有代价,算窄了代价是身份。
  4. 把 3 到 5 周的流程时间预留出来,不要按 60 天安排求职。

这篇替代不了律师

这个问题恰恰是「同一份法条、不同律师给出不同答案」的典型。本文能做的只是告诉你争议在哪、你手上哪几份材料决定了结果。

尤其是这几种情况,别自己判断:年假折现、遣散费分期发放、离职信日期与工资单不一致、以及你已经接近 60 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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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依据公开的政府数据与公告撰写,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我们不是律师事务所。移民规则时有变动, 正式决定前请咨询移民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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